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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規定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台北港式飲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microSD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和“交付的報紙、期刊”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本報訊 (記者晉雅芬)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此次經過大修的新《消法》對網絡購物、權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熱點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承擔的責任以襯衫及虛假宣傳、虛假廣告賠償責任等內容。
  新《消法》在總則中明確指出,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高雄二手餐飲設備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近年來,借助明星作為代言人來宣傳產品或者服務已經成為一隨身碟種潮流。針對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中強化了虛假廣告發佈者的責任,對虛假代言者的責任也作出相應規定。
  新《消法》在第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是新《消法》備受關註的部分之一。值得註意的是,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條中還明確規定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其中包括“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和“交付的報紙、期刊”。
  我國首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1994年1月1日起頒佈實施,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進行第二次修正,並決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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